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宪法宣传周专题文章 ——偷鸡不成蚀把米,泄露内幕要不得
发表时间:2019.12.09 08:50:04

来源:中国证监会

    内幕交易一向是证监会行政处罚的“重点大户”,每年因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查处的案例不计其数。有些投资者认为,内幕消息经过多次传递,隐蔽性高了,证据链条很容易被切断,监管部门当然发现不了。也有一部分人侥幸地认为,处罚只针对那些具体交易的人,如果只泄露消息不买卖就不会摊上事儿。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?让我们来看两则案例。

    谢某,时任H上市公司总裁周某之妻,吴某系职业股民,谢某为吴某前妻樊某的朋友。谢某从周某处得知H公司与Z公司商讨境外住宅项目合作事项,在某次聊天时告诉了樊某,随后樊某又将该消息告诉了吴某。谢某在进一步确信利好消息后,两次通过电话告知吴某项目合作事项,随后两人分别买入H公司。因H公司一直涨停,谢某控制账户委托买入一直未能成交,吴某便将买中的10万股以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。吴某账户扣除转让给谢某的50万元盈利,共盈利748.42万元。证监会认为,吴某的行为构成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的内幕交易行为,谢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、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的内幕交易行为。根据《法》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,分别对吴某和谢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。

    实践中,只泄露内幕信息而受到处罚的事例也不少。朱某,时任G公司总经理,知悉X上市公司收购G公司股权事宜,分两次买入6600股X公司,最终亏损9,214.21元。毛某系G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,也参与了X公司收购会谈,实际知悉内幕信息,并将该信息泄露给其妻仲某,后仲某买入9000股X公司,实际获利5733.04元。证监会认为,朱某构成《法》第七十六条关于“禁止内幕交易”的规定,构成内幕交易行为。毛某与仲某虽然是夫妻关系,但毛某的行为属于泄露内幕信息,仲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,对二人不同违法行为分别处罚,不存在重复情节。最终,证监会对朱某、毛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,对仲某处以3.6万元罚款。

    《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“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内幕信息公开前,不得买卖该公司的,或者泄露该信息,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。”法律不光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行为,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也将受到法律的规制。通过以上两则案例,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:不仅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信息要处罚,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泄露信息也要打击。

    单枪匹马难干,有人搭档好办。于是乎,有些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惜开“夫妻店”,玩“兄弟连”,以为多转几道弯便可以逃离法网。殊不知内幕信息不管经过几重传递,泄露者与交易者依然难逃监管部门的“火眼金睛”。更为讽刺的是,很多利用内幕信息想大赚一把的聪明人最终还亏了钱,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,赔了夫人又折兵。守住底线,远离内幕,这才是资本市场每位投资者的正确打开方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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